特大骗局!涉及60部电影,上海警方通报

2023-06-21 11:25:27    来源:海报新闻

6月20日,中国证券报记者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获悉,今年3月,在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下,上海警方在沪、苏、浙、皖、鄂等全国5个省市开展集中收网行动,一举斩断一条集宣传引流、中介代理、合同诈骗等多环节的影视投资合同诈骗犯罪产业链,抓获犯罪嫌疑人44名,现场查获大量伪造文书、投资协议、公司印章、宣传话术本等涉案物品,涉案金额达到4.9亿余元。

中介代理商可获三至六成投资款

2022年11月,上海警方接到市民向先生报案,称2021年底,他在网上偶然看到一则电影投资广告,便电话联系了客服。据该客服推销称,公司系多部待上映热门电影的联合出品方,向先生可在电影上映前参与项目投资分红,并宣称投资人投资款受到保护,即使实际票房未达预期,也不会影响投资收益的结算。


(相关资料图)

向先生信以为真,投入110万元,通过该公司投资了三个电影项目。三部电影陆续上映后,向先生关注到这些电影的票房都有不错的收获。然而,坐等分享收益的他,直到合同约定的最后期限届满,仍然没有收到任何收益。他试图联系客服讨要说法,却发现对方早已将自己“拉黑”,意识到受骗的向先生随即向警方报案。

警方初步核查发现,与向先生有着类似经历的投资人不在少数,判断在这背后可能存在以影视投资为幌子实施经济犯罪的情况,随即开展立案侦查。

警方查明,以犯罪嫌疑人陈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或实际控制10余家文化传播和影视公司,精心设计编排话术,层层铺设骗局套路,通过多种模式诱骗投资人的投资款。

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陈某团伙还在全国范围内招募尤某等多名中介代理商,将投资人引流至陈某团伙处。事成之后,陈某团伙会向尤某等人支付投资款三成至六成不等比例的佣金作为报酬。

截至案发,犯罪团伙累计骗取投资人投资款4.9亿余元,涉及电影60部。涉案钱款除少量被用于购买电影份额、支付投资人退款外,大多被用于支付代理商返佣、个人挥霍等。

目前,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其余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4000万元真实成本被虚构为1.6亿元

上海警方表示,始终高度关注以影视投资为幌子实施的经济犯罪行为,紧盯新手法、深挖打全链,不断挤压此类犯罪生存空间,全力维护群众财产安全。今年以来,上海市公安机关共侦破此类案件14起。

从已侦案件分析,警方发现此类犯罪的作案手法变异升级,呈现出新的特点。

在传播方式上,不法分子改变了以往点对点拨打电话、添加好友等形式,通过网络广告、网站引流、短视频直播等线上方式宣传引流,传播速度更快,波及范围更广,涉案金额也更大。

在作案手法上,隐蔽性、迷惑性、欺骗性甚至主观恶性更强。一些不法分子精心设计编排话术,以当红明星参演、知名影视公司出品等宣传包装吸引投资人,夸大投资前景和预期收益,诱骗投资人投资购买所谓“收益份额”后,再以前期制作宣推成本增加等话术削减投资人分账利润,逃避履约。

一些不法分子将所持份额拆分包装成低价电影衍生品,或是包装成理财产品,许诺预期票房收益甚至是年化固定收益,进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例如,不法分子将电影项目4000万元的真实成本虚构为1.6亿元,将所持电影票房份额拆分成每份定价8000元的电影明信片,以认购明信片赠送0.005%票房收益权为名,诱骗不明真相的投资人投资入金。

一些不法分子将所持有的电影项目份额反复对外销售给不同投资人,或是通过暗中修改真实电影制作成本来夸大投资人所购份额比例,以此诱骗投资人投资款。

更有甚者,完全是凭空伪造、虚构影视投资项目,诈骗投资人投资款。

威胁电影行业健康发展

此类犯罪行为不仅侵害市民群众财产安全,也对投资市场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一是波及面广损害群众利益。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化宣传进行引流,涉及群体人数众多,按份额比例折算收取投资款,致使投资人亏损金额更大。

二是滋生乱象破坏市场秩序。不法分子设计各类以影视投资为名的骗局套路,并通过非法手段抢占市场、扩大规模,严重损害投资市场环境。

三是威胁电影行业健康发展。不法分子打着影视投资、票房分红的旗号诱骗投资款,打击广大市民群众对电影产业的投资信心,也危害了行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上海警方提示,投资有风险,广大市民群众参与投资要注意提升抗风险能力,审慎考察合同标的的真实性和对方的履约能力。影视行业专业性较强,切忌在不熟悉专业知识和行业背景的情况下轻易涉足、盲目投资,更要警惕不法分子低投入、高回报的话术陷阱。若发现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确定要参与影视投资,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可通过各大观影平台APP查询验证电影联合出品方身份。

二是务必要求查验对方与电影出品方签订的底层协议,同时可向电影出品方核实份额是否允许再次转让。

三是警惕影视投资“高回报”话术和“高溢价”陷阱,切忌仅凭对方宣传、报道、话术盲目参投。

四是警惕影视投资协议中标注的回购条款,这不能成为“保本保息”的救命稻草,只是对方博取信任的套路陷阱。

(本文图片均由上海警方提供)

关键词:

X 关闭

X 关闭